专业.高效.可信赖

CNAS监督、复评时间安排

一图看懂CNAS的监督、复评审时间安排

4

5.3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或技术能力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CNAS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的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

监督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其他评审方式如:

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实验室;

b)审查获准认可实验室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

c)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查(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实验室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

5.3.1定期监督评审

5.3.1.1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及遵守认可规定的情况。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5.3.1.2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得检测、校准和鉴定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领域、校准领域和鉴定领域。

5.3.1.3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注:CNAS-GL008《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给出了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可供参考。

5.3.1.4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初次评审的结果、变更情况、遵守认可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情况、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等,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实验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监控措施。

5.3.2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但不限于),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

d)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与实验室资源不匹配;

i)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3.2.3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5.4复评审

5.4.1对于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每2年(每24个月)接受一次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

注1:初次获准认可后,第1次复评审的时间是在认可批准之日起2年(24个月)内。

注2: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24个月)。

注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复评审一般不允许延期进行。

5.4.2复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

5.4.3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对于现场评审中发现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和要求与定期监督评审相同,按5.3.1.3条执行。



CNAS/CMA认可咨询
管理培训、现场改善
验厂辅导
体系认证咨询
资质办理
安评、环评


website qrcode

扫描查看手机版网站

联系我们
苏州三之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QQ:849790348
朱老师:18936082443 (微信号同)
康老师:18936082816
邮箱:zhupins@163.co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十梓街338号
大连办:大连市沙河口区香西路207号
沈阳办: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胜利大厦1505号